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储备林划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和《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储备林划定坚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类型多样、权责明晰、主体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列入《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由国家统一收储、动用及轮换,具有一定规模和培育潜力的珍稀树种及大径级活立木资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后备林,是指为保障国家储备林总量动态平衡,在国家储备林动用后,轮入的活立木资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二章 划定范围
        第六条第十条 《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小班划定基本情况表》(附件1)及《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划定统计表》(附件2),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国家储备林划定成果,上报划定信息并提交划定成果报告。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承储主体须建立国家储备林数据档案。
        第三章 划定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第十一条 规模要求:单个承储主体划入国家储备林的总面积不低于3000亩。以小班为基础,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
        第十二条 林地选择:选择立地指数≥14或地位级中等以上,坡度35度以下,立地条件优良的林地。
        第十三条 林分选择:以人工林为主,林分结构稳定、郁闭度≥0.6。优先划定混交林,其中目的树种(组)比例不低于60%。
        符合条件的天然次生林可划定为国家储备林。
        第十四条 林龄选择:中龄林、近熟林及成熟林。
        第十五条 生长量要求:林分年均蓄积生长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十六条 后备林划定:承储主体应按标准划定不少于国家储备林面积10%的后备林,符合条件的幼龄林也可划入后备林。
        第四章 划定职责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划定工作,下达划定任务,指导省级划定方案编制,制定技术要求,组织技术培训,审定划定成果。
        第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制定划定实施细则和储备方案,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划定工作,审查汇总划定成果。
        第十九条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储备方案,组织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划定,并上报划定成果。
        第二十条 承储主体配合开展国家储备林划定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参与制定调查方案。
        第五章 划定成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国家储备林划定成果,上报划定信息并提交划定成果报告。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承储主体须建立国家储备林数据档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部门根据市、县提报的划定成果,按比例组织外业抽查。国家林业局组织核查。对划定质量不合格的,责成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调查划定;对在划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效果不明显的,调减承储任务,直至取消承储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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