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林业局印发《浙江省林业固碳增汇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规范试点工作的管理,推进全省林业固碳增汇试点建设,更好地发挥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和林产品固碳增汇作用。

         《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对全省林业固碳增汇试点建设申报、建设、评估、验收、命名等各环节工作进行了明确。《办法》突出强化问题、目标和实效导向,提出“生态优先,统筹兼顾”“自愿开展,动态管理”“突出应用,示范推广”三个原则,明确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将试点分为林业增汇试点县和林业碳汇先行基地两大类,明确试点建设期限、申报条件和主要流程,统筹兼顾在“百千万工程”完成情况较好的县(市、区),以及山区26县和革命老区县等开展试点;提出了加强工作领导、挂钩联系制度等推进机制保障措施,并对试点工作的建设方案、项目支撑、探索创新等进行明确规定;坚持全省一盘棋,强化地方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明确试点县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先行基地建设方案由试点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印发;加强数字化管理,明确基于计划任务管理的目标体系、管理平台、管理方式,明确定期评估机制;加强对试点建设的资金项目、技术团队、科研项目、交易渠道、宣传活动支持,明确试点单位可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操作细则。

         下一步,浙江省林业局将在《办法》基础上,持续推进全省林业固碳增汇试点建设,为全省林业碳汇发展率先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