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林科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7〕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局决定开展第五批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原则上为符合条件的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没有开展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单位,可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通知》要求的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必备条件。
(二)以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为单位申报的,县域范围内应至少有3家(含)以上已命名的以经营主体为单位的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至少有1家(含)以上已命名的以林下经济为主业的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或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具有相对完整的林下经济产业链条和集中连片的林下经济产品生产基地,其林下经济林地经营面积应在1万亩以上。以林下种植为主的集中连片面积应在5000亩以上,以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森林景观利用为主的任意一种模式的集中连片面积应在2000亩以上。林下经济产值占当地林业产业总产值(不包括第二产业)的10%以上。有具体负责发展林下经济的管理人员,已出台关于林下经济发展的支持政策。
(三)以经营主体为单位申报的,以林下种植为主的经营面积应在500亩以上,以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森林景观利用为主的经营面积应在300亩以上。申报单位应明确基地名称、主要品种和发展模式。基地名称格式为“基地所在行政区域地名(到县级即可)+经营主体名称(或品牌名称)+主要品种+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可参考附件1中的示例。
(四)为推进林草中药材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林草中药材生态培育,增加优质中药材供给,对开展生态种植、仿野生栽培、野生抚育的林下中药材基地予以适当倾斜。
(五)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新疆、西藏和涉藏工作重点省、革命老区县及我局定点帮扶县予以倾斜。
(六)对农民工、大学生、科技工作者、退役军人等返乡下乡人员建设的林下经济基地予以适当倾斜。
(七)对发生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或因案件被我局通报的县级单位不予受理。对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失信名单、3年内有违法占用使用林地等重大负面影响的经营主体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一)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
(二)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报告(见附件2)。
(三)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3)。
(四)反映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林下经济发展基本情况、林下经济支持政策以及林下经济产值、集中连片面积、脱贫户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
(五)申报单位为经营主体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林地权属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经营情况等材料。
以上材料除附件1外,请按顺序装订成册后报送。
四、认定程序
申报材料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我局。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并在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履行相关程序后,认定为“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五、相关要求
(一)本次拟在全国认定100个左右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请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积极申报,确保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真实、完备,严格把关、宁缺毋滥。
(二)各省2020年度林下经济发展情况和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年度报告报送情况将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对报送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等报送质量不高的省份,在示范基地认定数量上从严控制。
(三)请于2021年6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一式2份)报送我局,电子版发送至fgs8728@163.com。
联系人:国家林草局发改司 徐波
电 话:010—84239373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名单汇总表
2.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报告
3.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