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140号)等有关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林业和草原防范金融风险工作,加强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领域建设力度,现就规范有序推进林业和草原贷款项目(以下简称“推进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把握“推进项目”的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补齐林业和草原建设短板;创新林业和草原投融资模式和金融产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带动作用和开发性、政策性等金融机构优势,支持国家储备林等林业和草原重大工程建设;从全国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实际出发,找准薄弱点、排查风险点、抓住重难点,积极探索切实有效措施,推进林业和草原防范金融风险工作落到实处,规范有序推进林业和草原贷款项目,保障林业和草原项目提质增效。
二、认真贯彻“推进项目”的基本原则
(一)聚焦短板,精准发力。重点支持促进“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生态保护项目,围绕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加大对国土绿化、天然林资源保护、国家储备林建设等重点工程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已纳入规划的林业重大工程项目。
(二)政府推动,协同配合。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及本地区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结合生态保护修复的实际需要,由政府统筹规划林业和草原贷款项目,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整合财政资金政策,创新投融资模式,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和草原领域项目建设。
(三)积极稳妥,分类施策。坚持“服务发展和防控风险一起抓”的工作理念,确保林业和草原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责任明确、风险可控、稳妥推进。对在建、续建项目,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落实财政和信贷资金,防止出现资金断裂导致项目停工,造成资金浪费;对已停工的项目处理好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烂尾工程。
(四)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承担起“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好组织协调、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项目化、清单化、具体化”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林业和草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规范管理,提高项目效益、把握建设方向、保障资金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积极落实“推进项目”的主要任务
(五)创新融资模式,合理高效利用贷款。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通过搭建政银企对接合作平台,突出对国家储备林、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天然林资源保护、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以及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的支持,通过创新融资模式,引导各地积极采用林权抵押、政府+社会资本(PPP)、龙头企业+林业合作社(小微企业、家庭林场、林农、牧民)等模式开展林业和草原贷款项目建设。
(六)统筹各方资源,组建项目融资主体。积极推动融资主体建设,着力解决林业项目缺乏融资主体难题。林业和草原贷款项目的融资主体可由省、市、县的投融资主体及有实力的龙头企业牵头组织。融资主体可以是地方政府整合本区域的林业、草原资源和其他经营性资产组建的项目公司,或是具有长期林业草原建设融资经验且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
(七)按照规范有序,推进林业PPP项目。加强林业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项目主要内容和投资规模。规范林业PPP操作,构建合理、清晰的权责利关系,发挥社会资本管理、运营优势,提高项目实施效率。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林业在建项目和重大生态保护项目建设。
(八)坚持以防为先,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严格压实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风险排查机制,加强风险动态分析,定期在系统内开展防范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形势分析和风险排查等工作,严防利用贷款项目搞形象工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或专题调研,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
四、不断完善“推进项目”的政策制度
(九)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优化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等投资结构,统筹整合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林业和草原贷款项目的支持力度。
(十)健全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协调设立风险准备金,为林业和草原贷款提供损失风险补偿;加大森林保险创新力度,鼓励保险机构设计适合林业重大工程项目的保险产品。
(十一)探索建立林权收储担保体系。鼓励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设立林权、草原承包经营权收储担保机构,支持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主体间收储业务;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储担保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逐步建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林权收储担保体系。
(十二)完善林权评估流转机制和森林采伐指标管理。促请地方政府完善林权和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流转、资产评估、抵押登记和林权及草原承包经营权处置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采伐管理机制。
五、着力实施“推进项目”的保障措施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成立工作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和时序计划,组织实施林业贷款项目和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与各有关部门、开发性政策性等金融机构完善对接合作、研究协调、快速反应联动等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横向、纵向沟通,形成合力,完善信息报送、加强业务指导,分步、分期落实目标任务。
(十四)加强项目储备。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以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等,统筹考虑建立林业和草原贷款项目储备库,分近期、中期、长期三类储备一批林业和草原重大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和滚动接续机制。
(十五)推进项目建设。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前期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质量,细化管理办法,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统筹保障在建林业和草原项目合理资金需求,推动在建项目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早日建成发挥效益。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